審計是對資料作出證據搜集及分析,以評估企業財務狀況,然后就資料及一般公認準則之間的相關程度作出結論及報告.
一. 常見的財務審計:
1.運作審計(作業審計):檢討組織的運作程序及方法以評估其效率及效益。
2.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評估組織是否遵守由更高權力機構所訂的程序、守則或規條。
3.財務報表審計:評估企業或團體的財務報表是否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編製,一般由獨立會計師進行。
4.資訊科技審計:評估企業或機構的資訊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系統可靠性及一致性。
二.執業資格
除持各州會計委員會(Accounting Board)專業證書(Certificate)外,須有執業證照(License)方可于該州執業,注意該執業證照未必能于其他州份共通,會員若須往他州執業須向該州委員會申請,大多數州份之執業證照要求為1-2年工作經驗。
三.審計報告
審計師在完成審計工作后,會將發現及結果向財務報表使用者報告。審計報告闡述審計師的工作范圍、財務報表編製者(公司管理層或董事)與審計師的責任及發表審計師的結論。當審計師認為財務報表沒有重大錯誤陳述,便會出具一份載有標準非保留意見的報告,說明財務報表公允及真實地反映了公司在結算日的財務狀況及會計期間的盈虧情況。
四.審計證據的搜集
為了完成審計工作,審計師必需收集足夠的證據,通常執行的方法有如下數項:
1.檢查有形資產:用于有形資產,如存貨、現金、固定資產、證券。
2.函證:向對方發出詢證函以證明被函證事項的存在性。適用于銀行存款、銀行貸款、應收帳款。
3.檢查文件記錄:包括發票、收據、送貨單。
4.分析程序(Analytical procedure):以比較及關係去評估數字是否合理。
5.詢問:以書面或口頭向公司客戶發出提問。
6.重新計算:包括覆核數字是否計算準確。
7.重新執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執行。
8.觀察:查看公司客戶的一般環境狀況及員工的工作方式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