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定價一般指大企業集團尤其是跨國公司,利用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以及免稅條件的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分公司,實現整個集團的稅收最小化。具體的說,該企業集團傾向于在稅率高的地方定價偏低,而在稅率較低的地方定價偏高。
跨國公司內部,在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銷代產品,提供商務、轉讓技術和資金借貸等活動所確定的企業集團內部價格。這種價格不由交易雙方按市場供求關系變化和獨立競爭原則確定,而是根據跨國公司或集團公司的戰略目標和整體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由總公司上層決策者人為確定的。
由于跨國公司內部企業之間的關系不同于一般的獨立企業之間的關系,其內部價格也不是在公平的市場競爭中形成的,我們稱之為轉讓價格。
轉移定價的兩種方法:
轉移定價的方法有兩種:一是按“成本加價”基礎確定;一是購銷雙方按“談判價格”來確定。前者價格同內部成本有著密切的關系;后者則是廣泛的戰略性限制占統治地位。
在國際交易中究竟決定使用何種定價,關鍵因素在于買方能否從外部得到該產品。如果外部市場不存在,則流行“成本加價”公式。談判價格或高于市場價格,或低于市場價格,在最高供應價和最低購買價之間徘徊。實際使用的轉移定價制度,必須與具體子公司的預算或利潤目標相聯系,從而保持管理的動力。如果轉移定價方法影響了一家特定分公司的利潤,那么,必須把利潤以外的其它標準作為其經營目標。
實行以成本加價的方法定價十分復雜,一般采用內部成本或外部市場價格作為基礎。前一種情況下,如果生產從上一個階段轉移到下一個階段時,轉移的單位是一個成本中心,則按成本為基礎確定轉移價格;如果單位是利潤中心,則成本加一定百分比的毛利作為定價基礎;從事同一類產品生產的單位間橫向轉移,通常采用成本加管理費作為定價基礎。
在后一種情況下,一般采用從國際市場取得實際市場價格作為定價基礎。同樣,談判價格的確定也十分復雜。例如,技術轉讓價格的確定有很大的隨意性,但最終取決于討價還價的能力。